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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均销售电价升2.2分  | 2008-7-8 10:29:00

居民生活用电、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

  近日,市物价局向各区物价局、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转发了省物价局《关于提高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》(粤价[2008]224号),要求我市自本月起平均销售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.2分,全市居民生活用电、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时不作调整。有关专业人士分析,涨价对物价影响有限。

  本次调价主要调整了燃煤、燃气机组和部分水电机组所发电的上网电价。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通知,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(含税)每千瓦时提高2.60分,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(含热电联产机组)标杆上网电价相应调整为每千瓦时0.4792元,同时还将提高个别困难电厂上网电价。

  根据省物价局《关于提高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》(粤价[2008]224号)的要求,我市从7月1日抄见电量起调整销售电价。大工业、普通工业、非工业、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.78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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